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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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305民初764号 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仁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物业费499.2元,滞纳金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为2247.49元(滞纳金2020年1月1日起按本金499.2元,按每天千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合计2746.69元;2、本案诉讼费、邮寄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仁彬、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支付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物业费499.2元及滞纳金149.76元; 二、驳回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秦燕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阳 书记员李景明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