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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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横琴鑫汇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5926号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5926号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向***、***、***赔偿54720元; 三、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5926号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依据商业三者险向***、***、***赔偿974714.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2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