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502民初525号 原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燕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灵芝,江西淦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荣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荣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法务,****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分三期支付总货款272802元给原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支付90000元,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第二期支付90000元,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第三期支付余款92802元,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 二、本案诉讼费269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江西瑞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瑞晶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刘宇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细燕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