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食乐康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网络购物纠纷 |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食乐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1641.6元,款交本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已预交的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