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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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5000元,截止到2019年8月22日的利息人民币319.37元、罚息人民币217.09元,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