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8月30日的利息5478.23元(包括利息1395.17元、罚息3957.2元、复利125.86元),2019年8月31日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产生的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41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负担50元,被告***、***负担1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