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326民初166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吉木乃县托普铁热克镇居民,住***。

被告: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昝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布尔津县村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克兰小区居民。

原告***与被告新疆昌吉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军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阿合江·喀得尔汗

裁判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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