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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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赤峪煤矿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文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21民初540号 原告***,山西省乡宁县人。 被告***,浙江省平阳县人。 被告: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赤峪煤矿。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与被告***、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赤峪煤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学斌 审判员王淑丽 审判员薛北 二零二零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宁丽 |
裁判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