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1025民初239号 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高平,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姚其彬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韦韧 书记员张晶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