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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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市奥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商品; 二、被告石狮市正港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正港时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商品; 三、珠海市奥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3000元; 四、被告石狮市正港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正港时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7000元; 五、驳回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石狮市正港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正港时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470元,由珠海市奥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