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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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成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洛阳谦裕乾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成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洛阳谦裕乾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2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2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洛阳谦裕乾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诉讼费3420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201元由被告江苏成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