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常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江苏常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10月26日签订的关于南京市玄武区××房屋的《常发商业物业服务协议》于2018年5月23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常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物业服务费63365.49元及违约金(以物业服务费为基数,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9元,减半收取75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余款755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