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宜昌市凯泰尔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兴山农村合作银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宜昌市凯泰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湖北金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债务本金5846675元、利息及违约金1647229.1元(该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9月3日,被告凯泰尔公司从2019年9月4日起至其实际向湖北金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全部款项时止,以58466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及违约金);

二、拍卖、变卖被告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翔凤镇仙佛寺风景区毕兹卡文化遗产园5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来凤县房权证翔凤镇字第××号的房屋,以及拍卖、变卖被告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翔凤镇关口村九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来国用(2015)第0108011号的土地使用权,湖北金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宜昌市凯泰尔商贸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宜昌市凯泰尔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湖北金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19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宜昌市凯泰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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