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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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 湖北凤凰天鹏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应城市天鹏野猪养殖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凤凰天鹏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天鹏野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富登鄂资服(2015)字第000045828号-1《授信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1455.7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账户服务费(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91455.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湖北凤凰天鹏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天鹏野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在600000元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名下名下位于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斗湖堤镇城东区潺陵大道69号(恒盛世家)15栋5层501房(权证号:公安房权证东字第××号、公安房权证东字第××号)房屋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湖北凤凰天鹏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天鹏野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被告***、***、***、***、***、湖北凤凰天鹏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天鹏野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