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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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唐唐食品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南阳市金泰成套开关有限公司 南阳市新琼鞋业有限公司 镇平县乐美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民终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34589L,住***。 负责人:霍振峰,任行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张果,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唐唐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399968477G,住***。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平县乐美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757127353G,住***。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金泰成套开关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06921697462,住***。 法定代表人:叶明珠,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新琼鞋业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3058774770R,住***。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原银行南阳分行、南阳唐唐食品有限公司、镇平县乐美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金泰成套开关有限公司、南阳市新琼鞋业有限公司、***、***为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李晓伟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鑫俊 |
裁判日期 | 2019-02-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