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阳唐唐食品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南阳市金泰成套开关有限公司
南阳市新琼鞋业有限公司
镇平县乐美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民终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34589L,住***。

负责人:霍振峰,任行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张果,系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唐唐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399968477G,住***。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平县乐美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757127353G,住***。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金泰成套开关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06921697462,住***。

法定代表人:叶明珠,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新琼鞋业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3058774770R,住***。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原银行南阳分行、南阳唐唐食品有限公司、镇平县乐美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金泰成套开关有限公司、南阳市新琼鞋业有限公司、***、***为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1303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李晓伟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鑫俊

裁判日期 2019-02-11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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