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河北动向塑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河北动向塑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252290.36元、罚息1434139.23元、利息复利94110.49元、罚息复利214980.96元以及自2019年5月18日起按照《华夏银行小企业网络贷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及罚息复利;

二、***、***、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83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北动向塑业有限公司、***、***、河北邯郸移动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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