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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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天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纺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天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纺路支行借款本息2349658.65元及利息、罚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依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期限自2017年5月10日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准予对***所有的邯房房权证字第**房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纺路支行对邯郸市天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98元,公告费900元,共计26498元,由被告邯郸市天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