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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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荣支行 邯郸市金源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荣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截止至2018年8月19日的利息和罚息265.57万元;2018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罚息按照2016年11月1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予以计算; 二、被告邯郸市金源经贸有限公司、***、***、***、***、***、***在《保证合同》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邯郸市华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金源经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