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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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宏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兴山县民政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停工期间的损失人民币3894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76元,由原告湖北中煤地新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676元;被告兴山县民政局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