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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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911840.55元、利息及罚息307872元,共计1219712.91元以及自2017年9月9日起至上述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准予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马头生态工业城成峰公路北侧生态绿港小区6-3-20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邯马城房他证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对被告***、***的上述债权; 三、被告***、***、***、邯郸市洲信贸易有限公司应依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77元,减半收取计7888.5元,由被告***、***、***、***、***、邯郸市洲信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5-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