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844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账户服务费(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7844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在525300元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大道88号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A栋3层45室(权证号:武房权证黄字第××号)房屋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7元,保全费1363元,共计32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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