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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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844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罚息、账户服务费(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7844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在525300元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汉口北大道88号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A栋3层45室(权证号:武房权证黄字第××号)房屋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7元,保全费1363元,共计32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