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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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4128.6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计555元,鉴定费1900元,二项合计2455元,由被告***负担736元,原告***负担17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