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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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吉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万通融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偿还汽车专向分期本金143096.21元、分期利息4451.72元、分期还款手续费9525.0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281.70元(暂计至2018年11月1日,此后的分期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费用以银行信用卡结算系统自动计算的数据为准,计算至欠款结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车牌号为鄂L×××××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武汉万通融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北省吉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行使优先受偿权后仍未能受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武汉万通融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北省吉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7元,公告费700元(此款由原告垫付),由被告***、***、武汉万通融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北省吉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