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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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双良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30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81元减半收取829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90.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