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37479.21元、罚息139725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借款本息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9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6-13
发布日期 20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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