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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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8月16日的借款本金45万元,利息3299.76元,逾期罚息24255元,合计477554.76元人民币。2016年8月16日之后的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日。 二、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2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6000元,由原告邯郸银行负担(被告***在鉴定前预交,鉴定结束后,原告邯郸银行已给付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