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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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安鹏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市安捷联运有限公司 广西思创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梧州市安捷联运有限公司2018年9月27日签订的《合同书》; 被告广西梧州市安捷联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押金1000元; 被告广西梧州市安捷联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搬迁费补助4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9元,被告广西梧州市安捷联运有限公司负担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