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罗城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222民初810号

原告:广西罗城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城东门镇西江路(云河苑综合楼2单元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5MA5MXA9F3X。

法定代表人:张荣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雅扬,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

原告广西罗城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罗城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院通知原告广西罗城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9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62元,但原告广西罗城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逾期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广西罗城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谢环珍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芳妮

书记员黄楚敏

裁判日期 2020-05-11
发布日期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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