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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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宾米奇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优格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1526民初4964号 原告: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425446057 地址:潢川开发区弋阳东路 法定代理人:周兴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祥松,该公司员工。 被告:宜宾米奇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337858889T 地址:宜宾市屏山县石盘产业园区 法定代理人:雷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宜宾优格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33785874XY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石盘产业园区 法定代理人:罗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米奇食品有限公司、宜宾优格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三被告共同欠原告货款1333278.75元及利息46664.76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5月31日起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最终利息计算至实际本息还清之日); 二、三被告自愿分期共同偿还上述债务,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1、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000元; 2、应于2020年1月15日前偿还300000元; 3、自2020年2月起,三被告应于每月5日前偿还85000元,至2020年11月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 三、原、被告双方因纠纷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代理费合计24659.50元由三被告在本协议签订后2日内向原告支付。 四、如三被告未能按照上述二、三条之约定还款,原告有权按照原合同约定重新计算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以逾期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逾期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5‰的标准计息,原告并有权依据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二被告承担包括执行费、代理费、差旅费等在内的维权费用。 五、其他无争议。 案件诉讼费16799元,减半收取839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黄国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玉民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