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德州舜清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青岛齐工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德州舜清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齐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元,由被告德州舜清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