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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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酷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尊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成都酷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9月5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酷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白色大众速腾汽车一辆(车牌号:川A×××××)、机动车行驶证、GPS设备、车辆钥匙;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酷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794.4元并支付租金损失,以每月4,488元为标准,支付自2019年9月6日起至车辆返还之日止;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酷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61,56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车辆返还之日止,按0.3‰/日计算,上限为48,470.4元;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酷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六、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处理上述车辆的违章扣分12分,车辆违章罚款400元; 七、驳回原告成都酷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成都酷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012元,由被告***负担3,5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