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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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同飞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同飞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加工承包费524115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辽宁同飞矿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停工损失费23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辽宁同飞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生产线收购款1828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辽宁同飞矿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440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对被告辽宁同飞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代为清偿之后,有权向被告辽宁同飞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辽宁同飞矿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诉案件受理费1020093元,由原告***负担655810元,被告辽宁同飞矿业有限公司、***、***及***共同负担3642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同飞矿业有限公司、***、***及***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1050元,由被告辽宁同飞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