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口子支行 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3日开始按年利率11.76%计算至2015年7月12日止,从2016年7月13日开始按年利率15.29%计算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其中应扣除已偿还的利息4,723.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00元,减半收取计427.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 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