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安市泰达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肥城支行 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 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19年8月21日之前的利息144,093.75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自2018年8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47.25元; 四、被告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泰安市泰达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在最高限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76元,由被告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利丰磨具有限公司、泰安市泰达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