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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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卓某、何某工程款1896517.11元(税后)、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利息241244.16元,共计3137761.27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卓某、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25.0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卓某、何某负担33241.5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283.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山东鲁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89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卓某、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