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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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9)鲁158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瑞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7500.50元及利息(以217500.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付); 三、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四、驳回北京瑞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70元,由***负担1270元,由北京瑞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940元,由***负担2540元,由北京瑞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00元。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对***的负担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