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鲁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03民初1203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君辉,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秦坤。 被告:***,男,汉族,约50岁,住***。 原告***与被告山东鲁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经审查,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予以驳回。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栾哲元 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姜芸洁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