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0元。 二、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0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被告***共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4253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9元,减半收取349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