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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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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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20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690.69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3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20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10.3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7元,减半交纳1764元,由原告***负担464元,被告***负担910元,由被告***负担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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