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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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燚璞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重庆市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为借款本金99899999.29元、截至2018年1月8日的利息3393362.02元、罚息530380.42元及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以本金1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以本金99899999.29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及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4.5675%上浮50%计算); 二、重庆燚璞实业有限公司对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欠重庆市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899999.29元、截至2018年1月8日的利息3393362.02元、罚息530380.42元及自2018年1月9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以本金1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以本金99899999.29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及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4.5675%上浮50%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重庆市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418.71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燚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