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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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 天津中球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捷旭木业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道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中球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借款本金304934.44元、期内利息13482元,及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罚息部分以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部分以尚未清偿的期内利息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津中球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被告天津市捷旭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市捷旭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对于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中球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6元,保全费2262元,公告费3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中球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捷旭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丰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