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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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合作领先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 天津市新诚基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领先药业连锁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领先龙慧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领先药业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借款本金167999985元,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17日的利息3097779.73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167999985元为基数,复利以3097779.73元为基数,均按编号1923A0022018003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津领先药业连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律师费85549元; 三、被告天津领先龙慧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新诚基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合作领先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以其所有的抵押物(以抵押物清单及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准)为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处置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领先药业连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288.8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天津领先药业连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领先龙慧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新诚基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合作领先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