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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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保定市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海港分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签订的《水暖电工程承包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保定市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346476元; 三、被告保定市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4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0元,由原告***负担534元,由被告保定市鹏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1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