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97224.66元、利息116441.49元、罚息(含复利)21462.2元,共计1935128.35元(截至2019年7月30日),以及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被告***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追偿; 三、被告***、被告***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名下所有的天津市津南区私产房屋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院(2019)津0101民初687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受偿范围,其余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106万元内优先受偿,剩余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8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