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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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聊城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46465.01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过付,账号86×××92,开户行:齐鲁银行茌平支行,行号313471500011,收款单位:茌平县人民法院,并注明案号及办案人员名称。)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元,由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