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聊城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46465.01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过付,账号86×××92,开户行:齐鲁银行茌平支行,行号313471500011,收款单位:茌平县人民法院,并注明案号及办案人员名称。)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元,由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6
发布日期 2019-12-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