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三、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37769元及律师费12008.61元; 四、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在限额420万元内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五、***、***、***对本判决确定的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在限额420万元内承担连带支付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六、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于***、***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权2221760)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2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七、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于***、***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权2221759)、成都市成华区跳蹬河南路3号5栋1单元7楼13号房屋(权0613598)、成都市成华区跳蹬河南路3号9栋2单元1楼2号房屋(权0613597)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2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八、驳回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27元,由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野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0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30.13元,由成都源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230.13元,由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