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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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87180.15元; 二、被告***、***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息(截止2019年12月10日,正常利息3348.28元、逾期利息84079.33元、罚息17654.19元、复息5041.13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武汉模具工业园一期A40栋非标准层1号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享有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请求权,自本判决生效且具备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条件之日起60日内,被告***、***应积极配合办理,在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前不得转让该房屋; 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15元、公告费40元,合计17455元,由被告***、***、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预付法院,被告***、***、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随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