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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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阴市华隆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已清偿的票据债务2.3亿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5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汕头市潮阳区石油化工公司对江阴市华隆塑胶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97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4775元,由华隆公司、潮阳石化公司负担1204295元,由廊坊银行负担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