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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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冯晓亮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醉江月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天津市冯晓亮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冯晓亮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名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款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