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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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0,081.38元; 二、被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40,081.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损失4,554元; 四、驳回原告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18元由原告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16元,由被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60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